測繪管理條例
時間:2017/11/8 作者 :管理員
第一條 為了加強測繪管理,促進測繪事業發展,保障測繪事業為經濟建設、國防建設和社會發展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從事測繪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省測繪管理部門負責全省測繪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
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人民政府負(fu)責(ze)(ze)管(guan)理測繪工(gong)作的行政部門(以下簡稱測繪管(guan)理部門),負(fu)責(ze)(ze)本行政區域測繪工(gong)作的統一監督管(guan)理。
縣(xian)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you)關部(bu)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部(bu)門有(you)關的測繪工作。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測繪工作的領導,將基礎測繪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及財政預算。鼓勵測繪科學技術的研究,加強測繪基礎設施建設,推進地理信息資源共享,促進地理信息產業和測繪事業發展。
第五條 縣級以上測繪管理部門應當開展測繪科普宣傳教育活動,積極推動測繪成果為地方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服務。鼓勵公眾版測繪成果的開發利用,獎勵在測繪成果社會化應用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
第六條 縣級以上測繪管理部門應當建立測繪成果質量監督檢查制度,加強對測繪成果質量投訴處理工作。
第七條 因建設、城市規劃、資源調查、科學研究的需要,大城市和國家重大工程項目確需建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的,由省測繪管理部門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其他城市或者行政區域以及重點(dian)建設工程項目確需建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biao)系統的,由市測繪(hui)管理部(bu)門報省測繪(hui)管理部(bu)門批準。
第八條 申請建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的單位,應當提交論證報告、技術方案以及與國家平面坐標系統的聯系方式。
第九條 省測繪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實施以下基礎測繪項目:
(一(yi))建立、復測省內(nei)國家(jia)三、四等平面控(kong)制(zhi)網(wang)、高程控(kong)制(zhi)網(wang);
(二(er))組織實施全省基(ji)礎航(hang)空攝影,獲取基(ji)礎地理信息的遙感(gan)資料;
(三)測制和(he)更(geng)新全省1:10000、1:5000比例尺地形圖(tu)、影像圖(tu)及其數字化測繪成果;
(四)建(jian)立、維護(hu)和(he)更(geng)新省轄區內的區域性基(ji)礎地理信息數據庫和(he)系(xi)統;
(五)組織編制和更新全省行政區劃(hua)圖及其普(pu)通地圖集;
(六(liu))國(guo)務院測繪(hui)行(xing)政(zheng)主管部門(men)或者省人民(min)政(zheng)府確(que)定的其他基礎(chu)測繪(hui)項目。
第十條 市、縣測繪管理部門在本行政區域內負責組織實施以下基礎測繪項目:
(一)加(jia)密平面控(kong)制網、高程控(kong)制網及其復(fu)測(ce),建(jian)立、復(fu)測(ce)經(jing)批準(zhun)的(de)相對(dui)獨(du)立的(de)平面坐(zuo)標系統;
(二(er))組織實(shi)施基礎(chu)(chu)航空(kong)攝影(ying),獲取基礎(chu)(chu)地理信息的遙感資料;
(三)測(ce)制和更新(xin)1:2000、1:1000、1:500比例尺地(di)形圖(tu)、影像圖(tu)及其數字(zi)化測(ce)繪(hui)成果(guo);
(四(si))建立、維護和(he)更新基礎地理(li)信息數據庫和(he)系統;
(五)組織實(shi)施上級(ji)測(ce)繪管理(li)部(bu)門或者本級(ji)人(ren)民政(zheng)府確定的其(qi)他基(ji)礎測(ce)繪項目。
第十一條 基礎測繪成果按照以下規定進行更新:
(一)基礎(chu)地理(li)信息數(shu)據(ju)庫、國防建設和社會發(fa)展急(ji)需的基礎(chu)測繪成果應(ying)當(dang)及時更新(xin);
(二)省內國家三、四等平(ping)面(mian)控制網、高程控制網每5年(nian)(nian)至10年(nian)(nian)復(fu)測一次;
(三)1:10000、1:5000比(bi)例尺地形(xing)圖,沿(yan)海和中部城市群(qun)地區的更新周期(qi)不超過5年,其他地區不超過10年;
(四(si))省、市(shi)、縣行政區劃圖及其普通地圖集更(geng)新周期不超過3年;
(五)市、縣基礎測(ce)繪成果的更新(xin)周期不超過4年。
第十二條 建立數字區域地理信息系統或者與其有關的其他地理信息系統,必須采用符合國家標準的基礎地理信息數據,并報所在地縣級以上測繪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 鄉(鎮)行政區域界線測繪及其標準畫法圖編制,由省民政部門會同省測繪管理部門共同組織實施,其標準畫法圖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測繪管理部門會同同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編制的本行政區域地籍測繪規劃,應當與基礎測繪規劃相銜接。
第十五條 土地權屬證書、房屋權屬證書、海域使用權證書中附具的權屬界址點、界址線圖或者權屬面積的測繪,應當執行國家技術規范和標準,由具備相應測繪資質的單位實施。
第十六條 因測繪需要進行航空攝影的,報省測繪管理部門審驗資質后,由軍隊測繪主管部門批準。
測繪航空攝影(ying)或者(zhe)遙感的底片、數據,必須經軍隊測繪主(zhu)管部門(men)審查同意后方可使用。
第十七條 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必須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測繪資質,并按照資質證書規定的測繪業務范圍和作業限額從事測繪活動。
測(ce)繪資質審查實(shi)行分級管理:
(一)甲級測(ce)繪資(zi)質(zhi)由(you)省測(ce)繪管理部門報國(guo)務院測(ce)繪行政主管部門審(shen)批;
(二)乙、丙、丁級測繪資質由(you)市測繪管理(li)部(bu)(bu)門報省測繪管理(li)部(bu)(bu)門審(shen)批。
測繪資質審批的具體條件、程(cheng)序和期限按照(zhao)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測繪單位變更所有制性質、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等,應當在變更后的30日內,持有關變更材料到原發證機關辦理測繪資質變更手續;合并、分立或者增加業務范圍的,應當重新申辦測繪資質;終止測繪業務的,應當到原發證機關辦理測繪資質注銷手續。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測繪管理部門應當建立測繪單位信用信息公開制度,將在本行政區域內承接測繪任務的測繪單位資質、業績、測繪成果質量情況等信息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條 實施基礎測繪和重點建設工程測繪項目,測繪單位應當向測繪項目所在地縣級以上測繪管理部門備案。
國(guo)外(wai)、境(jing)外(wai)的組織和個人在本省從事測繪(hui)(hui)活動(dong)的,應當(dang)在測繪(hui)(hui)項目實施(shi)前(qian)向省測繪(hui)(hui)管理(li)部門交驗國(guo)家有關(guan)部門的批準文件,接(jie)受測繪(hui)(hui)管理(li)部門的監督。
第二十一條 測繪項目依法應當實行招標投標的,按照有關招標投標的法律、法規執行。依法不適宜實行招標投標的,由縣級以上測繪管理部門確定的測繪單位實施。
縣級以上測繪管(guan)理(li)部(bu)門應當會同有關(guan)部(bu)門依法對(dui)測繪項目(mu)招標(biao)投標(biao)活(huo)動實施監(jian)督管(guan)理(li)。
第二十二條 測繪項目實行承發包的,測繪項目的發包單位不得向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發包或者迫使測繪單位以低于測繪成本承包。測繪項目承包單位經發包單位同意,可以將測繪項目的非主體、非關鍵性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但分包量不得超過總工程量的百分之二十五。接受分包的單位應當具備相應的測繪資質,并不得再次分包。測繪單位不得將承包的測繪項目轉包。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測繪管理部門授權或指定的測繪成果保管單位,負責測繪成果的接收、整理、建檔、保管、提供等工作。
測繪成(cheng)果(guo)保管單位應當依(yi)法加強(qiang)對測繪成(cheng)果(guo)的保管,不(bu)得丟失、散失、損(sun)毀、泄(xie)密、轉讓。
第二十四條 依法無償使用測繪成果的,使用者不得將該測繪成果用于營利性活動。
第二十五條 測繪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測繪成果質量檢驗制度,對所完成的測繪成果質量進行檢驗;未經檢驗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測(ce)(ce)繪(hui)項目單(dan)位(wei)或(huo)者(zhe)發(fa)包人可以委托具(ju)有法(fa)定測(ce)(ce)繪(hui)質(zhi)(zhi)量(liang)檢(jian)驗(yan)資(zi)質(zhi)(zhi)的機構對測(ce)(ce)繪(hui)成果(guo)質(zhi)(zhi)量(liang)進(jin)行檢(jian)驗(yan);全部或(huo)者(zhe)部分使(shi)用財(cai)政(zheng)資(zi)金(jin)的測(ce)(ce)繪(hui)成果(guo),測(ce)(ce)繪(hui)項目單(dan)位(wei)或(huo)者(zhe)發(fa)包人應當委托具(ju)有法(fa)定測(ce)(ce)繪(hui)質(zhi)(zhi)量(liang)檢(jian)驗(yan)資(zi)質(zhi)(zhi)的機構進(jin)行檢(jian)驗(yan)合格后,方可使(shi)用。
縣級以上測(ce)(ce)繪(hui)管(guan)理部門根(gen)據(ju)測(ce)(ce)繪(hui)成(cheng)果質量(liang)監督管(guan)理的(de)需要(yao),可(ke)以委托具有法定測(ce)(ce)繪(hui)質量(liang)檢(jian)(jian)驗(yan)資質的(de)機(ji)構對(dui)測(ce)(ce)繪(hui)成(cheng)果質量(liang)進行(xing)檢(jian)(jian)驗(yan)。
各類檢驗(yan)費用(yong)由委托單位承擔。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測繪管理部門應當建立本行政區域地理信息資源共建共享制度。
建立(li)地理信息系統的單位,應當(dang)及時更新有關數據。
第二十七條 國家統一審核和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數據之外本省需要公布的地理信息數據,由省測繪管理部門審核,并與其他有關部門、軍隊測繪主管部門會商后,報省人民政府批準,由省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部門公布。
第二十八條 對編制、印刷、出版、展示、登載地圖的管理,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編制地圖(tu)單(dan)位(wei)不得以任何形(xing)式向(xiang)地圖(tu)上標注名稱(cheng)(cheng)的單(dan)位(wei)收(shou)取標注名稱(cheng)(cheng)費。
印刷、出(chu)版地圖(tu)(tu)應當注明地圖(tu)(tu)審核圖(tu)(tu)號(hao)、出(chu)版號(hao)以及編(bian)制(zhi)單位(wei)。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測繪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同級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建立本行政區域測量標志檔案,編制本行政區域永久性測量標志普查、維修、保護計劃并組織實施。
鄉(xiang)、鎮(zhen)人(ren)民政府和街道(dao)辦事處(chu)應當做好本轄區內測量標志的保護和管(guan)理工作。
縣(xian)級以上人民(min)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做好(hao)本部門設置的(de)測量標志的(de)保護(hu)和管(guan)理工作(zuo)。
第三十條 設置永久性測量標志占用國有或者集體土地的,設置單位應當依法辦理用地手續。需要在有關建筑物上設置永久性測量標志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一條 測繪管理部門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在辦(ban)理審核批準事項或者查處違(wei)法(fa)行為中,不依法(fa)行政(zheng)的;
(二)利用職務上的(de)便利索取、收受(shou)他(ta)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ta)利益的(de);
(三(san))不依法履行(xing)監督(du)管理(li)職責或者(zhe)監督(du)管理(li)不力,造成嚴重(zhong)后果的(de);
(四)其他(ta)濫用職權、玩忽職守(shou)、徇私舞弊的。
第三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以及有關測繪行政法規規定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行使的行政處罰權和行政許可權,由省測繪管理部門行使。
第三十三條 本條例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1994年11月25日遼寧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的《遼寧省測繪管理條例》同時廢止。